平安银行“平安结算通”商户服务协议
(系统在线签署确认)
甲方(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台商户):平台商户
【特别提示】
一、本协议有助于乙方了解平安银行“平安结算通”业务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乙方使用该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请乙方确认在申请办理服务前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平安银行“平安结算通”商户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甲方责任和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请特别关注加粗内容。
二、乙方通过网络点击“签署”或“同意”即表示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如乙方选择不接受本协议,乙方将无法使用平安银行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上提供的“平安结算通”商户相关服务。
三、基于甲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业务合作和签订的《平安银行“平安结算通”服务协议》,以及乙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签订的商户服务协议,甲方为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及乙方提供“平安结算通”相关服务。 本协议由乙方与平安银行签署,本协议的签订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并充分知悉和理解了本协议项下各方(甲方、乙方、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权利义务。
四、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开设平台商户编号用于记录乙方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资金交易数据,如甲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签署的《平安银行“平安结算通”服务协议》失效,甲乙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项下,平安银行(甲方)仅是根据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平台商户分账台账开立、台账记账管理、资金结算、查询、对账等支付结算类服务。
(一)乙方在甲方开设的平台商户分账台账,用于记录乙方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资金交易数据,该台账不属于银行存款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电子账户,乙方与甲方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存款法律关系。甲方仅根据乙方及其所属平台发送的指令进行相关记账业务的处理。
(二)甲方不提供任何含有甲方对乙方及其平台所涉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监管、资金托管等在内的服务,甲方也未委托乙方所属平台代理甲方进行理财销售等金融活动。
(三)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不应被视为对乙方及其所属特定平台和其他相关方本身、交易本身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担保。
(四)乙方已明确知晓甲方按照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发送申请或指令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甲方不对乙方在其所属特定平台进行的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乙方须自行承担交易责任和风险。平安银行不对乙方通过充值交易、支付交易等任何方式投入的交易资金本金及可能发生的本金受损、交易失败、交易纠纷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或乙方购买平台自行推出或与其他第三方联合推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含各类理财、资金增值类服务等)而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乙方及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对交易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引起的任何风险或责任,乙方须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五)如因涉及乙方或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利用甲方系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赌博、电信诈骗等),或因涉及乙方或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交易主体与交易真实合法性、商品和服务纠纷等问题引起的第三方侵权,甲方因此发生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有上述非法行为且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甲方将移交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处理。
乙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业务规则请见附件一,涉及相关释义、服务内容等内容。
第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乙方的业务类型,如乙方由于单方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赔偿因相关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获取并保存、使用乙方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交易数据和乙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用于对乙方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甄别以及反洗钱报送等合法用途。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身份识别、银行结算账户识别、风险监测及动态评分等风控措施。
3. 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提供乙方在平台的交易数据和其他数据信息、资料影像件等信息进行核查,甲方有权协同乙方所属特定平台采取核查、延迟资金结算、限制资金结算金额、暂停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和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等所有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措施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1)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任何原因进入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程序。
(2)乙方在甲方系统内发生身份或银行结算账户识别异常。
(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赌博、洗钱、套现、传销、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或为非法活动提供协助及便利的。
(4)乙方被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的;由前述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的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5)其他甲方认定的违反甲方产品管理规范,触发甲方风险预警情况的。
4. 按照基于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他风险防控因素的要求,发现乙方涉嫌非法、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
5. 甲方提供的服务受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相关业务账户的制约,如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相关业务账户因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将中止或终止,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提供的服务受到乙方自身情况的制约,如乙方账号被其所属特定平台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或乙方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因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交易指令将中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因不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所属特定平台中止/终止使用甲方服务的,导致乙方无法完成收款、资金结算等相关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诺其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8. 甲方将根据甲方系统接收到的相关指令办理业务,业务处理时间以甲方在甲方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
9. 甲方因以下任一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指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接收到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等;
(2)乙方在乙方所属平台被依法冻结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
(3)乙方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
(4)由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导致的其他错误情况;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过失的情况。
10. 甲方仅接收通过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发送的指令,并根据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订单信息进行资金清分。对乙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双方自行解决。甲方存在明显过错的除外。
11. 甲方有义务维护业务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但不可归咎于甲方原因的情形除外。
12. 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
13.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更新和升级甲方系统。
14. 甲方确保经乙方授权获取的工商数据、经营数据、银行结算账户等数据信息,仅用于甲方及和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渠道对乙方进行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核验。
15. 甲方有权在无法继续与乙方或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合作时,按照乙方的待结算金额,资金自动结算至乙方绑定的银行账户。
16. 乙方商户连续6个月无资金交易或信息上送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对通过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向甲方系统发送的电子业务指令所涉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乙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其他交易用户之间的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其与上述各相关方自行协商解决。
2. 乙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甲方系统和本协议项下服务,避免存在病毒、木马等危害性的程序,并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乙方应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及相关密码,不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对任何人使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如用户名、密码出现遗忘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冻结账户并重新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变更、绑定的银行账号变更等,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5. 乙方授权通过其所属特定平台通过接口传输等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渠道提供数据以对乙方身份及账户等信息进行核验,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名查证。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渠道不对乙方的信息进行存储,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渠道包含以下机构:
进行个人信息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68773430
进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0592-5812717;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88334523
进行银行账户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021-61088104
进行联系电话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0755-88676819
6. 乙方有义务确保在特定平台上的交易真实、合法、合规,因乙方违法违规造成的被甲方采取协同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核查、延迟资金结算、限制资金结算金额、禁止资金结算、暂停交易、暂停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等所有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措施而带来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 数字口袋是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平台商户管理服务平台,乙方通过甲方核验后,甲方将为其开通数字口袋使用权限。乙方可通过手机号登录使用甲方“数字口袋”平台渠道(含APP、公众号、小程序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台账记账查询、对账、分账明细单下载等移动端的金融服务。
8. 乙方有义务确保不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因乙方违法或违规的行为造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及反逃税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权在不预先知会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及反逃税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任何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采取的适当行动及调查,并认可甲方所采取的行动及调查不构成违约。
第二条 实名认证及关联支付验证授权条款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名称、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如有)、手机号码、账户信息等必要的信息,用于核实所输银行卡是否为用户本人银行卡,核验乙方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甲方负责收集上述个人信息,通过合作的合法机构(包括且不限于中国银联)提交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一致性比对,通过合法机构返回核验结果。乙方可以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 APP 各自展示的个人隐私政策进一步了解其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和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权益的方式和程序等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内容。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合作的合法机构、发卡机构基于本协议核验身份之需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采集、使用上述个人信息。
第三条 声明条款
(一)本协议独立于乙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双方通过各种方式签订的各类相关合同或协议,乙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等,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其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二)如乙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客服电话(投诉热线95511-3-8、95511-2-8(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在线客服”、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平安数字口袋APP“在线客服”、投诉电子邮箱callcenter@pingan.com.cn,或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甲方受理乙方的问题后,将在时效内核实并提供解决方案。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二)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
(三)用户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四)用户操作不当或通过非甲方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甲方系统或本协议项下服务的;
(五)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或监管要求等非甲方可控的原因。
第五条 通知条款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及各类规则不时进行调整或修改,涉及乙方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或修改,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乙方。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各方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调整或修改的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补偿。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即视为乙方接受经调整或修改的协议和规则。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交易惯例。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效力
(一)本协议由甲方通过乙方在其所属特定平台提供的系统服务界面操作确认的方式签署或者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进行签署;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手机验证码、点击确认、电子签约等形式的确认,按IP地址、MAC地址、签约时间等任一软硬件信息记录下来的签约行为数据,均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均承诺并确认:不以确认形式为由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者确认本协议无效或对本协议效力提出任何异议。本协议经双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本协议,于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乙方签约时记录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短信验证码、IP地址等,将组成乙方执行签约动作的唯一性记录,用于证明乙方的签约。
(二)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两方中如果有其中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通知另外一方。甲方拟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或终止本协议的,将提前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公告或进行相应的提醒;在甲方明示的公告期或提醒期限内,乙方若无异议的,则本协议在甲方明示的公告期届满之日起或提醒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
附件一: 业务规则说明
附件二: 保密条款
附件三: 反商业贿赂与反虚假宣传条款

附件一:业务规则说明

第一条 相关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所述下列术语释义如下:
(一)“平安结算通”:是指在乙方及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成立、合法存续和持续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甲方接受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委托,为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及乙方提供支付结算等一体化金融服务。
(二)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是指乙方与乙方交易对手方达成交易或服务提供规则、交易场所、撮合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型经营主体。
(三)乙方“平台商户编号”/乙方分账台账:是指甲方为加强商户真实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管理,基于乙方授权提供的身份信息,在经过甲方验证核实的前提下,由甲方为乙方开设的用于记录乙方交易数据的唯一编号。如甲方验证核实不通过,甲方将拒绝为乙方开设“平台商户编号”。
(四)乙方待结算金额:是甲方根据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的指令,记录乙方交易数据对应的待结算款项金额。
(五)资金结算:是指将乙方的待结算金额结算至其绑定的结算账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一)乙方“平台商户编号”的开设
甲方支持为乙方开立“平台商户编号”用于支付结算等服务,在资金结算前,须绑定其合规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其使用需符合监管要求)。该类绑定需经甲方审核同意;未经身份核验通过,甲方有权拒绝开设。
(二)乙方的身份识别和核验
乙方向甲方申请开设“平台商户编号”,甲方须通过其自身渠道或合作的第三方渠道,及包括但不限于系统、人工的核验方式,对乙方平台商户的身份和相关账户进行核验。
(三)使用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服务
基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和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乙方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服务,即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密令控件设置相应的密码,相关使用须经甲方系统的核验通过,该类密码由甲方以加密形式保存在甲方系统。 密码仅在乙方修改其商户信息、银行预留信息及分账台账账务变化时使用。
(四)关于银行与平台的交易对账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所属特定平台获取乙方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发生的各类资金交易指令和乙方在甲方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对账单,并进行核验、对账。甲方与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对账无误后,按照约定进行所涉交易资金相应的系统处理。 对账有误时,甲方将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核实原因,修正错误前甲方可暂停执行所涉交易资金相应的系统处理。
当乙方交易行为触发甲方风险交易规则时,甲方可能增加对乙方的身份核验(如生物信息识别等),核验结果有可能影响资金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资金冻结等。
(五)商户交易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涉及乙方所属平台的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当乙方履行完相关责任义务后,交易对手方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提供的服务渠道上进行确认支付。当乙方符合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相关交易及结算规则后,甲方将对应资金划转至乙方绑定的结算账户。 当乙方单笔或日累计资金结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甲方可增加对乙方的身份核验(如生物信息识别、手势密码识别、再次核验身份信息等)环节,核验不通过时无法继续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条 关于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的使用
(一)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的设置:乙方在乙方所属特定平台提供的服务渠道上进行注册、申请开设平台商户编号、进行银行账户绑定时,在经甲方核验通过的前提下,需要根据甲方系统的提示设置相应的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
(二)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的使用
乙方修改信息及银行预留信息时,需根据甲方系统的提示输入正确的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经核验通过后予以办理。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自身信息及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乙方所属特定平台端的密码(若有),并确保使用其交易密码的主体均为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人员。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密码泄露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应由乙方对所有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出现密码泄露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禁止对乙方进行资金结算并重新申请设置新的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 对于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不正确的各类业务指令,甲方有权拒绝执行。
只要正确输入乙方设定的密码,并通过甲方系统的核验通过,即视为乙方自身或乙方授权发起的修改商户信息及银行预留信息。
(四)若乙方所属特定平台决定不使用甲方提供的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服务,即在乙方通过其平台发起各类指令时,无需再输入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乙方对于该类方式表示接受,同时承诺在其交易对应款项发生任何可能的损失时,均由乙方和乙方所属特定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附件二: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且乙方还应对甲方提供技术方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
(二)在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披露;
(三)甲方向甲方所在集团或平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披露;
(四)甲方向所雇佣的专业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或财务顾问)披露;
(五)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披露的情形;
(六)提供的资料不构成保密信息的。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同意甲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交易支付记录等,并对乙方的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乙方资金动态和相关交易情况严格保密,但上述第一条 (一)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乙方通过甲方使用特定平台向甲方交互的与乙方有关的各类信息,甲方保证只用于本协议项下服务之目的,不用做其他用途,但上述第一条 (一)约定的情形除外。
四、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五、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保证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六、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继续有效。

附件三:反商业贿赂与反虚假宣传条款

一、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三)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本公司(甲方)郑重提示:本公司(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违反商业贿赂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员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员的亲友。

二、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协议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